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656號聲 請 人 葉宜瑄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董華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提供票號:TH514884之本票原本供核? 又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聲請狀末並請簽名蓋章)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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