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8515號
TCDV,106,司票,8515,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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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515號
聲 請 人 詹益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博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已繳500元
  ,需再補繳5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二紙(因二張到期日為指印所覆蓋,模糊不清)
  。
三、二紙本票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四、提出相對人張博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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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