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481號
聲 請 人 李美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柏妮絲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樹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張樹彬是否為本件相對人?若是,並敘明對其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
㈣三紙本票提示日各為何?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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