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8436號
TCDV,106,司票,8436,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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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436號
聲 請 人 吳怡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國偉廖津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㈡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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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