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355號聲 請 人 王晴美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寶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聲請狀附表到期日「未載」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二、提出相對人林寶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