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349號
聲 請 人 陳孟科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麒禎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示日為何?㈢利息起算日為何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僅補正聲請費,其餘事項則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