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8273號
TCDV,106,司票,8273,2017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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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273號
聲 請 人 吳允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源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示日為何?
  ㈢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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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