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何瑞洲代 理 人 蕭慶鈴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王行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代 理 人 林勵之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陳建富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張義育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黃蘭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何瑞洲(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 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 已足。而依卷附資產表,債務人名下81年份125C.C.機車因 逾耐用年限無殘值,經裁定不予變價,交還債務人確定;另 清算財團中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81股,經本 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31日進行拍賣程序,所得價金 新臺幣(下同)19,810元,連同畸零股款6元,共計19,816 元,亦經分配與各債權人,有訊問筆錄、民事裁定、拍賣筆 錄、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在卷為憑。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 之財產分配完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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