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95號聲 請 人 應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芬蘭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ND1412516號)正確發票日以及發 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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