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051號聲 請 人 黃堃展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系爭票據種類為何?並提出詳載票據種類之掛失止付 通知書正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