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1006號
TCDV,106,司催,1006,201712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賴玟郁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掛
  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公司負責人正確姓名為何?(台端聲
  請狀寫廖美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