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聲 請 人 賴玟郁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掛 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公司負責人正確姓名為何?(台端聲 請狀寫廖美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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