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32號
債 權 人 許庚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宥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許庚龍為POWER SUPPY INTERNATIONAL COR之負責人之釋
明文件
㈡確認歐元之聲請金額為何?(聲明與事實不符)。
㈢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