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225號
TCDV,106,司促,34225,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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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25號
債 權 人 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淇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獲得和解金6萬元之釋明資料。
  ㈡查報違約金30萬元得請求遲延利息之依據。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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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