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25號
債 權 人 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淇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獲得和解金6萬元之釋明資料。
㈡查報違約金30萬元得請求遲延利息之依據。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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