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18號
債 權 人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㈡陳報本件究為聲請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倘為前者,請具
狀更正。(聲請狀記載「為聲請強制執行事(核發債權憑證
)」是否誤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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