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218號
TCDV,106,司促,34218,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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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18號
債 權 人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㈡陳報本件究為聲請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倘為前者,請具
   狀更正。(聲請狀記載「為聲請強制執行事(核發債權憑證
   )」是否誤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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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