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195號
TCDV,106,司促,34195,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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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1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曾金燦
債 務 人 武菁琳
債 務 人 武永雄
債 務 人 武家伶即蔡玉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武庭羽即蔡玉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武家伶、武庭羽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玉華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武菁琳武永雄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
  萬零伍佰貳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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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