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974號
TCDV,106,司促,33974,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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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74號
債 權 人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虹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創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請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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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創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