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64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震鐘即震鐘髮型美容坊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謝震鐘即震鐘髮型美容坊請求新臺幣伍萬陸
仟零貳拾肆元之計算方式。
㈡陳報本件債務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㈢提出債務人謝震鐘即震鐘髮型美容坊商號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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