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805號
TCDV,106,司促,33805,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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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805號
債 權 人 陳銘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金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債務人購買服飾之釋明資料(如清償日、訂購單、收
   據等) ?又本票之提示日?
  ㈢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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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