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805號
債 權 人 陳銘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金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債務人購買服飾之釋明資料(如清償日、訂購單、收
據等) ?又本票之提示日?
㈢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