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524號
TCDV,106,司促,33524,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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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5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文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叁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肆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
   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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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