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47號
債 權 人 金菱貿易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坤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欄未記載法定代理人)。
㈡查報系爭買賣契約及交付貨物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合約書
、簽收單、發票)。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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