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347號
TCDV,106,司促,33347,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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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47號
債 權 人 金菱貿易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坤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欄未記載法定代理人)。
  ㈡查報系爭買賣契約及交付貨物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合約書
   、簽收單、發票)。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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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菱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