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33號
債 權 人 邱鴻潔即協德汽車材料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伎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㈢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