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220號
TCDV,106,司促,33220,201712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22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張蕓臻即張文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付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