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124號
TCDV,106,司促,33124,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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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1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彭志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彭志慶於民國93年3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3年5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3年1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432
  元及違約金14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 Cash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
  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者,無
  需繳交違約金(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
  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4)4
  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70001元至
  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0,001元(含)以
  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312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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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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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彭志慶 557│自民國093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
│  │49700 │0000000000│11月16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005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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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