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68號
債 權 人 林美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勝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聲請支付命令?如是,應表明請求標的及其
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㈡利息起算日自104年2月1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承攬節能開發與輔導業務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契約書
影本)。
㈣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㈤提出債務人楊勝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