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917號
TCDV,106,司促,32917,201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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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1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業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連
  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
  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業展於民國93年8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NO:5424-6236-5001-08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4年4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2
   4,00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
   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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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