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749號
TCDV,106,司促,32749,2017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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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49號
債 權 人 裴紀德
債 務 人 許秀娥即張復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志鵬即張復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定瑀即張復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志麒即張復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復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
  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
  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
  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張復興係於106年6月8日死亡,依前
  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
  張復興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
  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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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