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749號
TCDV,106,司促,32749,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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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49號
債 權 人 裴紀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秀娥等三人即張復興之繼承人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復興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
   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請確認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標的內容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
   遺產範圍內為限,負清償之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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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