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49號
債 權 人 裴紀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秀娥等三人即張復興之繼承人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復興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
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請確認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標的內容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
遺產範圍內為限,負清償之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