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739號
TCDV,106,司促,32739,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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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39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白珍瓊
債 務 人 王昱承
一、債務人白珍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肆佰零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壹元,依
  約定利息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白珍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昱
  承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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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