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692號
債 權 人 幸福天空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國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張嘉惠現為幸福天空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黃國瑞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
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3.債權人已依公寓大限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
務人繳納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
㈣釋明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