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66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張筠宥
債 務 人 汪慧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零肆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一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汪慧蘭於民國93年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
3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2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1.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證一)。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2月16日,餘欠本息屢
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
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暨繳息明細各乙份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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