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553號
TCDV,106,司促,32553,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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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553號
債 權 人 陳皇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承祐謝英武鄭玉青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㈡請提出債務人謝英武鄭玉青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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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