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487號
債 權 人 貝多芬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張綉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守中、廣青建設有限公司、葉武雄、
洪莊麗惠、洪啓原、洪廷憲、洪政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債務人王守中、葉武雄、洪莊麗惠、洪啓原、洪廷憲、
洪政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廣青建設有限公司業於82年
3月12日經撤銷,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
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陳報聲請事項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載「各期欠繳管理費」之
金額各為何?(原記載不明確)
㈣確認聲請事項第四項、第五項所載「民國101年12月起至
106年11月止共60期」、「民國101年12月起至106年11月
止共60期」之記載是否有誤?(與聲請事實及理由所載「
101年12月止至105年8月止」、「105年9月至106年11月止
」不符),請查明更正。
㈤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
人繳納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