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75號
債 權 人 賽席爾商集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永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確認原因事實第三人至今至少應扣薪6,885元「9個月」之
記載是否有誤?(因與執行命令第三人應於106年11月起,
應依執行命令移轉債權人,二者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