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275號
TCDV,106,司促,32275,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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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75號
債 權 人 賽席爾商集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永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確認原因事實第三人至今至少應扣薪6,885元「9個月」之
   記載是否有誤?(因與執行命令第三人應於106年11月起,
   應依執行命令移轉債權人,二者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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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