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63號
債 權 人 陳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或「和運
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㈡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㈢陳報本件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並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及
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
㈣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查債權人非租賃合約書上之當
事人;又債務人並未在租賃確認書上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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