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263號
TCDV,106,司促,32263,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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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63號
債 權 人 陳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或「和運
   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㈡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㈢陳報本件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並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及
   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
  ㈣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查債權人非租賃合約書上之當
   事人;又債務人並未在租賃確認書上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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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