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261號
TCDV,106,司促,32261,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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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61號
債 權 人 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鼎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明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及社區
   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影本全部。
  ㈡確認請求金額20,400元是否有誤?並提出管理費之計算方
   式。
  ㈢提出債務人葉明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中市
   ○○區○○街000號2樓之建物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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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