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61號
債 權 人 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鼎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明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及社區
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影本全部。
㈡確認請求金額20,400元是否有誤?並提出管理費之計算方
式。
㈢提出債務人葉明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中市
○○區○○街000號2樓之建物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