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972號
TCDV,106,司促,31972,201712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97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志隆
債 務 人 胡志凱
債 務 人 胡春明
一、債務人胡志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胡志凱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春明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