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822號
TCDV,106,司促,31822,201712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22號
債 權 人 劉金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誠企業有限公司莊茂億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尚誠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04
   年9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9853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1/1頁


參考資料
尚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