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15號
債 權 人 張傑忠
債 務 人 寧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請求駁回。查本件債權人另請求訴訟費用部分;惟前訴
訟程序支出之訴訟費用,應另循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以
確定負擔金額,故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