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7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德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讓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
㈡債務人之戶謄(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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