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682號
TCDV,106,司促,31682,2017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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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82號
債 權 人 得意之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畯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美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管理費至106年「9月止」 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欠繳管理費明細表債務人欠至106年 8月止,二者不相符)㈡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0 號5樓之3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 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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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