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20號
債 權 人 陳明輝即金協成工業社
債 務 人 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即立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武
債 務 人 廣瑨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黃文祥
人
一、㈠債務人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即立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
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㈡債務人廣瑨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
捌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就上開二款債務人所應給付之金額及利息,債務人黃文祥
應於新臺幣捌萬伍仟元範圍以內與債務人萊姆立特精密有
限公司即立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廣瑨精密科技有
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貨款為
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
黃文祥簽發支票影本乙紙,其面額僅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元
,故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文祥逾前開第㈢款之請求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