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779號
TCDV,106,司促,30779,2017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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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779號
債 權 人 蕭士炘
債 務 人 偉順鍛造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芬
債 務 人 許柏智
一、債務人偉順鍛造模具有限公司許柏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林美芬許偉沛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AY0000000
  支票1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
  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系爭支票,
  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林美芬許偉沛,已喪失追索權,其
  聲請對林美芬許偉沛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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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順鍛造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