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49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采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陳報債務人還款明細表。㈡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 提出本件契約為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或承認之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3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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