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37號
債 權 人 游義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裕工程有限公司、蘇秋雲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 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 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 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 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 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 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 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 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裕工程有限公司、蘇秋雲發給支 付命令,依法應載明債務人天裕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且聲請狀未敘明對其請求權存在之法律依據為何,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 天裕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該公司業經命令解散 )、確認蘇秋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支票發票人為天裕工 程有限公司),若是,並敘明對其請求權存在之法律依據為 何及附表所示發票人蘇秋雲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8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台 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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