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125號
TCDV,106,司促,29125,2017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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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125號
債 權 人 鍾張貴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惟聲請時聲請狀上未載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11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6年11月8日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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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