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501號
TCDV,106,司促,26501,2017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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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501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債 務 人 張安福即張子元
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所為之
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張福安即張子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張安福即張子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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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