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江錦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
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
價額依相對人景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
)5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應徵聲請費用4,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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