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冠廷
羅琇齡
羅富元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福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世恩
上訴人陳冠廷、羅琇齡、羅富元與被上訴人福順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因106年度勞訴字第137號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5,07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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