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高慧心
相 對 人 中港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旺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968E840)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勞資雙方達成協議,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6年8月工資2萬9187元及9月工資1萬730元,共計新臺幣3萬9917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06年12月5日前匯入勞方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公益分行-帳號532540349867」,並請資方匯款後將單據(註明本次調解案號)傳真(04-22279717)本會結案」,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及資遣費等爭議 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 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指派 之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6年11月14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 立內容為:「勞資雙方達成協議,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6年8 月工資2萬9187元及9月工資1萬730元,共計新臺幣3萬9917 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06年12月5日前匯入勞方帳戶「中國信託 銀行公益分行-帳號532540349867」,並請資方匯款後將單 據(註明本次調解案號)傳真(04-22279717)本會結案」 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年11月17日 中市勞資字第1060065563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 ,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 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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