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08號
上 訴 人 蘇家榆
被 上訴人 王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7,209元【計算式:(臺
中市南區下橋子頭段186-25、186-26、186-85、186-86地號土地
面積分別為678、367、26、32平方公尺,共計1,103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254/10000*37,600元/平方公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路0段00巷00號3樓房屋之課稅現值403,800元=1,457,20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3,181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臻